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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協會公告】關於陳兆昇先生於11/29商圈協會會員大會中,擅自向其他會員「發放不實文宣及罷免林豐斌理事長聲明書」,商圈協會針對其不實文宣嚴正駁斥聲明



►陳兆昇先生於11/29商圈協會會員大會中,擅自向其他會員「發放不實文宣及罷免林豐斌理事長聲明書」原稿如下:


 

商圈協會針對其不實文宣嚴正駁斥聲明如下:

陳兆昇先生指控:

1.林豐斌自110年起,於民權街75號收到管委會公文,並未將公文及訊息轉知陳瑞穗,並自行代表陳瑞穗出席會勘,事後亦無向管委會報告,此不正當舉動直至112/4/24因後續行為需要管委會用印才曝光?


協會嚴正駁斥聲明如下 :

(1)「第三屆管委會」主委及所有委員任期僅至109/12/31,(法律小常識:人民團體組織,其主委或其他委員,其權力均來自任期期間,所有會員所賦予之權力來代為執行管委會相關事務,當任期結束後,其主委或其他委員之權力自然消失),且「管委會」主委陳瑞穗並未舉行會員大會及即時改選,導致「管委會」運作幾乎停擺,會務停滯至112年4月(約2年多)

(2)因三峽老街當時有許多公務會勘等工作,在「管委會長久未運作」且「正當性不符」情況下,包含「城鄉局」及「公所」均自行把相關「三峽老街之公共事務公文」轉寄「商圈協會」(會勘需要一個「有代表性且在運作」的「在地人民團體組織」當對口...),並請林豐斌理事長出席表達意見(因林豐斌理事長除了為「管委會委員」,其帶領之「商圈協會」亦持續正常運作中),且林豐斌理事長獲邀出席「城鄉局」及「公所」之「會勘」屬三峽老街之「公眾事務」並符合「公共利益」。

(3)用印曝光??事實是三峽老街部分業者因連續被「某人」檢舉,業者向林豐斌理事長反映後,為長久解決這個商業發展上的問題,林豐斌理事長請我們協會的「榮譽顧問呂家愷議員」,協調「城鄉局」「經發局」及「公所」召開會勘,在不影響人行動線的前提下,適度的開放店家商品廣告物可延伸擺放至騎樓。會勘前林豐斌理事長也於「商圈例行理監事會議」向所有商圈理監事(包含陳兆昇)報告說明,林豐斌理事長也當面向陳兆昇邀請一同出席會勘,陳兆昇則以身體不適為由回絕。當日會勘後各局處均同意並達成「在不影響人行動線的前提下,適度的開放店家商品廣告物可延伸擺放至騎樓」之決議,並請「協會」提送計畫書核備後即可執行。

(4)後因該案為「城鄉局」主導,基於主管單位權責不同並尊重「城鄉局」,所以林豐斌理事長請創會理事長林芳民,將該案計畫書及公文(以管委會名義),送請「已2年多未運作之管委會」同意後用印再發文至「城鄉局」核備,三峽老街的店家就「可以合法適度地將商品廣告物延伸擺放至騎樓」。沒想到「已2年多未運作之管委會」前主委陳瑞穗不僅罔顧所有業者之權益堅持不同意,陳兆昇先生也開始向商圈內向業者傳遞不實訊息(以後商圈協會要跟大家收費,還要開放外面攤販進來...等,協會除以確切掌握5個以上之人證,且協會送交「城鄉局」「經發局」及「公所」的計畫書內沒有一字一句要跟業者收費,為陳兆昇公然進行汙衊行為),後陳兆昇並以觸犯刑法214條提告林豐斌理事長...

(5)陳兆昇汙衊林豐斌理事長私自到「城鄉局」及「公所」更改發文地址觸犯刑法214條,後來經「新北地檢署」調閱「城鄉局」及「公所」資料,均無林豐斌理事長「更改管委會地址之紀錄」,最後陳瑞穗陳兆昇才改口,說是「城鄉局」及「公所」高層「授意」承辦人更改地址...但卻查無更改地址之紀錄

PS.關於這點陳兆昇先生是否應向林豐斌理事長正式道歉...??

 

陳兆昇先生指控:
2.商圈協會於112/6/8理事會提出之罷免常務理事陳兆昇案被社會局駁回,所以協會罔顧陳兆昇的權益?

協會嚴正駁斥聲明如下:
陳兆昇先生於今年度已經2次未假且未出席理事會(均有紙本公文送達),依本會章程31條及人民團體法規定,陳兆昇先生早已尚失理事資格。

 

上述不實言論已收錄於三峽民權老街商圈發展協會官方網站-老街情報-不實訊息澄清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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