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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會務公告】關於已遭停權之會員陳兆昇於112年12月22日第二次提出之異議書內容,本商圈發展協會回覆說明


 

一、    陳兆昇異議

協會回覆

本人確無收到會員大會召開之紙本通知,且除本人外尚有多人未收到書面通知,本人有去繳費係其他會員告知,若無人知會,豈非如林豐斌於網路所言視同放棄會籍?所以協會章程第27條才需要規定一定要有書面通知,要不然協會豈不是可透過不發書面通知,即可自動視舊會員放棄會籍?不知此次是否有舊會員因未收到書面通知而被視為放棄會籍?協會作業確實違反章程第27 條規定。

●經查陳兆昇與陳瑞穗已於112/11/15前往協會繳交「2024年協會會費」計3,000元整。顯見陳兆昇與陳瑞穗二人確已收到「通知紙本」或「協會及商圈官方LINE」或「商圈官方網站」或「協會粉絲團」之「公開訊息通知」,對二人之入會權益並無受損。

 

協會回復 11/2 理事會已完成會員審定,但是協會招收會員及收費的日期是11/4-11/19,新會員招收至11/26,請問協會如何在未開始繳費之前即能審定會員資格以及參選的理監事資格?很明顯11/2的理事會並沒有審定尚未繳費的第六屆會員資格,協會作業確實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五條相關規 定。

●有意願且符合資格之民眾欲申請成為本會會員,可「隨時」於「協會官方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具資料後送交「協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通知「繳交會費」完成,始得成為本會會員。

●本次新進會員均為112/11/2前向協會提出申請,並經112/11/2「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完成

●112/11/4-26由協會總幹事及副總幹事發送之資料為「會員大會開會通知」及「會員繳交會費通知」並非「招募會員通知」

11/29召開之會員大會,本就有選舉之議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0條規定,會員有依法提出清查之權利,本人依法於大會現場提出清查程序 遭拒絕,協會拒絕當場清查後,本人於大會當場也提出異議,貴會未當場 執行清查程序屬實,已實質違反相關規定。

「會員資格之認定」為「理事會」受「會員大會」所有會員委託之權力,本會已於11/2召開「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另「會員大會」當天報到處除「工作人員」外,亦有「協會理監事」全程協助確認「報到會員」,並以不同顏色標籤區分「具有投票權之一般會員」及「無投票權之贊助會員」

陳兆昇、陳瑞穗「會員大會 - 清查現場人數完成 宣布開會」後即提出「清查會籍」程序,另於當天開會時總幹事及主席皆有向會員當眾公布應出席及實到人數,且有報告人數超過半數,該會議有成會。陳兆昇、陳瑞穗除違反規定,遭會員大會主席當面制止之外,更私帶「擴音設備」持續干擾會議進行至議題表決結束。本協會已完整錄音錄影存證,將採取必要法律行動。

貴會所提出停權陳兆昇之相關事由,茲一一回復如下

a.城鄉局檢送地檢署偵查林豐斌之相關行為屬發生之事實,並無企圖誤導民眾之虞,10/27林豐斌也有出席偵查庭,當不會忘記才是。

b.回文所指散布不實謠言純屬對於有關公眾之事進行評論,且貴會提出之謠言內容與本人評論內容完全不符,純屬謠言,本人亦於112/6/8 理事會提出書面說明,還請貴會參閱。

C.林豐斌私自收受管委會公文屬實,向管委會隱匿公文信息屬實,私自代表管委會的行為屬實,其本人亦於112/5/8管委會會議坦承有去更改管委會收件地址,此事並無爭議之處;協會回文內容提到新北市地檢署,還請出示地檢署出具之文書證明,勿自行編撰,以昭公信;另外林豐斌理事長係以名片信息使公務員發生錯誤而更改管委會公文收 件地址,當然沒有更改之記錄留存,還請貴會明察。

d.三位理事聯名於11/29 會員大會提出之罷免內容皆屬事實,並無污衊之虞;且貴會提出停權之決議是在11/2理事會,11/29的行為如何能在11/2 就列為停權陳兆昇之理由?且會員大會的召開,會員皆有於會員大會提出議題之權利,如何能成為停權之理由呢?協會是要剝奪會員行使法律允許的權利嗎?

刻意用不實辭彙誤導民眾:陳兆昇對外文書及口語刻意用「城鄉局「檢送」新北市地檢署「偵辦」」之詞,除有「企圖誤導民眾」之犯意,亦對「新北市三峽民權老街商圈發展協會」及「理事長林豐斌」名譽造成嚴重損傷。(有影片及會議手冊佐證)

散布不實謠言公眾事務絕對可以討論,但不應該用「汙衊」、「造謠」的方式損害「協會名聲」及「理事長名譽」,陳兆昇於商圈內刻意散佈「協會理事長林豐斌與三峽里長黃宗祥勾結,將針對騎樓延伸放置廣告物之店家收費,並開放外地攤販進駐等不實言論。(商圈內已有5名以上業者願意作證)

汙衊商圈理事長林豐斌林豐斌理事長「從未」於112/5/8管委會會議中「坦承」更改管委會收件地址,且更改管委會收件地址需檢附管委會申請更改地址並用印之正式公文、委員會會議紀錄及房屋、土地所有權狀等,上述文件均非「林豐斌個人能取得」。此外,陳兆昇、陳瑞穗未經求證即汙衊林豐斌理事長私自到「城鄉局」及「公所」更改發文地址觸犯刑法214條,後來經「地檢署」調閱「城鄉局」及「公所」資料,均無「林豐斌理事長更改管委會地址之紀錄」,最後陳瑞穗陳兆昇才改口說是「城鄉局」及「公所」的高層「授意」承辦人更改地址...但卻查無更改地址之紀錄。現又杜撰不實言論林豐斌理事長係以名片信息使公務員發生錯誤而更改管委會公文收件地址尚請陳兆昇陳瑞穗提出實際證據佐證。

陳兆昇陳瑞穗公開於於112/11/29會員大會發送之罷免林豐斌文宣不僅內容不實,雖有三位理事聯名,但罷免程序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不符。

●「會員大會」經現場出席118位具有表決權之會員中,共高達105位會員經投票決議將陳瑞穗陳兆昇停權理事會將遵照會員大會之決議辦理

2.協會停權之另一對象為陳瑞穗前理事長,還請協會提出陳瑞穗前理事長違反商圈協會章程第三條之具體事證

3.會員之除名有人民團體法第14條以及第27條之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之決議應屬無效。

●依112/11/29「會員大會」現場出席118位具有表決權之會員中,經105位會員經投票後決議將陳瑞穗、陳兆昇停權理事會將遵照會員大會之決議辦理,但臺端仍是會員

五.協會112/6/8理事會之罷免案並未通過是事實,而後違反社會局公文指示,協會堅持違法罷免之決議,逕自遞補理事並選舉常務理事,事實違法,如今持續公布於網頁及臉書的資訊就是協會違法的最佳證據,無須狡辯砌詞解釋為「理事會共同決意之未來執行方向」,協會不要以為對外假裝做成罷免既成的假象,就可以無視罷免案未通過的法律事實,逕自遞補並改選常務理事是協會違法作業的事實,請協會不要無視社會局的公文,更正相關訊息。

原「常務理事」陳兆昇已喪失理事資格(本年度已2次以上未假且未出席理事會議(均有書面通知),依人民團體法及本會章程31條規定,已喪失協會理事資格,後因考量112/11/29協會理監事即將改選,故暫緩「罷免行政作業程序」至第六屆理監事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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